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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到竞品公司上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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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文以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诉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1101号)为例详细展开探讨:


  【基本案情】
 
  被告马达庆于1986年进入原告山东食品工作,1988年开始从事海带加工和出口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山孚日水通知包括马达庆在内的员工于 2006年12月1日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马达庆未与山孚日水续签劳动合同。
 
  2006年9月22日,被告圣克达诚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庆荣,。陈庆荣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认缴全部50万元出资额;颜素贞担任该公司的监事。陈庆荣系被告马达庆的外甥,颜素贞为马达庆的配偶。马达庆现在圣克达诚公司任职。

  中粮集团2001年至2006年间,以每年下发通知的方式,分别向中国食品(北京)食品贸易部、中粮公司、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烟台凯迪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连同盛实业总公司以及原告山东食品等单位分配特定区域产海带出口日本的数量配额。其中山东食品自2001年至2006年获得的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日本数量配额分别为2001年、2002年各650吨,2003年、2004年、2005年各620吨,2006年540吨。
 
  上述配额下达后,主要由被告马达庆代表原告山东食品或者原告山孚集团与日本东海水产贸易(株)、三井贸易(株)、神港交易(株)等公司签订《中日贸易合同》,办理海带出口业务,合同约定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山东食品或者山孚集团。

  自2000年开始至2005年,原告山东食品、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山孚集团与威海海带产区的长岛县大钦岛乡养殖供销站、山东马山实业集团总公司等单位及养殖海带业户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从上述单位和业户收购淡干海带用于对日海带出口,被告马达庆作为代理人在大部分合同上签字。
 
  原告山东食品是《海带加工方法及设备》的专利权人。2006年9月5日,被告马达庆曾向原告山孚日水书面建议“海带专利没必要花钱再续”。
 
  2007年4月6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 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圣克达诚公司获得31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同年7月5日,中粮集团发出《关于下达2007年海带出口数量配额的通知》,山东食品获得320吨威海地区产海带出口配额。”

  【法院裁判】
 
  一审:
 
  一、被告马达庆、圣克达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原告山东食品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其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年;
  二、被告圣克达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食品经济损失人民币2 111 669.27元;
  三、被告马达庆对上列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山东食品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山孚集团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山孚日水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青民三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山东食品、山孚集团、山孚日水的诉讼请求。
 
  【评析】
 
  1986年起,上诉人马达庆先后在被上诉人山东食品、山东山孚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山孚日水工作。代表上诉人圣克达诚公司向中粮集团争取贸易机会时,马达庆已经离开山东食品,其与山孚日水的合同也已经到期终止。2007年 4月3日,日本北海道渔联代表理事副会长宫村正夫回函认为:“因马氏(马达庆)长期从事威海海带业务,拥有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已被日本海带业界承认和信赖。我们与日本国内厂商进行了多次慎重的协商,并且依据中粮公司在当地听取、比较两公司业务计划后提供的资料,我们判定,从 2007年起的威海海带业务,圣克达诚公司是最适合的公司。我们要求中粮公司把圣克达诚公司作为威海海带的窗口企业。”可见,马达庆在为圣克达诚公司争取经营出口海带贸易时,明确表示其代表圣克达诚公司,没有利用山东食品的名义,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明知马达庆已经离开山东食品,并基于对马达庆个人的信赖而给予圣克达诚公司涉案贸易机会。因此,在离开山东食品后,马达庆以正当的方式,帮助圣克达诚公司获取了贸易机会,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属于正当竞争。
 
  2007年,上诉人圣克达诚公司向中粮集团提出经营海带贸易申请,之后,应中粮集团要求报告工作计划,并接受中粮集团实地考察,最终由日本北海道渔联决定给予其310吨对日出口海带的数量配额。期间,被上诉人山东食品同样应中粮集团的要求报告工作计划并接受实地考察,中粮集团分配其320吨数量配额。圣克达诚公司争取贸易机会的行为仅仅是向中粮集团提出经营出口日本海带贸易的请求,上述配额的分配是中粮集团、日本北海道渔联综合双方能力确定的结果。在竞争过程中,圣克达诚公司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被上诉人山东食品、原审原告山孚日水与上诉人马达庆没有关于限制马达庆离职后从事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竞业禁止约定,马达庆离职后有从业的自由,即使在其离职后使用其在职期间积累的对日出口海带贸易经验从事竞争性业务,山东食品、山孚日水也无权予以制止。山东食品或山孚日水对日出口海带的贸易机会并非商业秘密,马达庆获取该贸易机会也不涉及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在既没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马达庆运用自己在原用人单位学习的知识、技能为圣克达诚公司服务,既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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